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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林偉信╱台北報導】
王姓工程師與廖姓女子在6年前舉辦婚宴,但雙方因故遲遲未辦理登記,分手後又為了結婚的喜餅、聘金及紅包等支出鬧上法院;最高法院認為婚約解除後,雙方就應該返還贈與物,昨判決廖女須返還99萬多元、王男須還53萬多元確定。
判決指出,年薪百萬的王男與擔任公務員的廖女,2010年舉辦盛大婚禮,但王指控對方藉口公務繁忙,百般推托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之後他轉調澎湖工作,廖女更因此疏遠他,才要求解除婚約。
王男主張,當年他支出攝影及新娘祕書費、喜宴費用,在訂婚時還以習俗準備聘金、喝茶禮、壓桌禮、買豬肉的豬平禮,從訂婚到結婚總共花了99萬7381元,他並備妥各項支出收據打官司要求廖女返還,還要賠償他精神損害30萬元。
廖女也不服氣,辯稱當時也付了部分酒席費用,及印喜帖費、婚禮歌手與樂團費用,並依習俗支出公婆鞋、「十二禮」及金飾,她要求王男應返還這些支出,同時賠償精神損害60萬元。
台中高分院佐以相關證據,認定王男與廖女都須負責,雙方不得請求精神賠償,至於贈與物則須各自返還或賠償,案經上訴,最高法院駁回定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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